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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及时验货视为质量认可
作者姓名:袁梅
摘    要:2002年8月6日,王某因经营之需,向我借款5万元,期限3个月,由竹某用其所有的、价值10万元房屋一幢作为借款抵押物,分别签订了借款合同和抵押担保合同,并进行了抵押物登记。此款到期后,由于王某和其妻同时突患重病,为医治几乎倾家荡产,借款自然一直未还,我也一直未催要。近日,我要求竹某还款。竹某却以我没有在两年内向他提出还款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为由,坚决拒绝。请问:我是否有权要求竹某付款?——李萍

关 键 词:抵押借款  诉讼时效  返还  担保合同  借款合同  抵押物  经营  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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