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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之说
引用本文:张敏.刑法中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之说[J].大江周刊.城市生活,2011(1):114-114.
作者姓名:张敏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100038
摘    要: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基本特征。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是指犯罪对国家和人民利益所造成的危害。犯罪的本质特征在于它危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危害了社会主义社会。如果某种行为根本不可能对社会造成危害,刑法就没有必要把它规定为犯罪,也不会对它进行惩罚。某种行为虽然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也不认为是犯罪。由此可见,没有社会危害性,就没有犯罪;社会危害性没有达到相当的程度,也不构成犯罪。因此,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是质和量的统一。

关 键 词:社会危害性  犯罪行为  刑法  人民利益  社会主义社会  情节显著轻微  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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