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定义的完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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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宁洋,邓沁婷.论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定义的完善[J].赤峰学院学报(汉文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8):60-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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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宁洋 邓沁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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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吉首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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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吉首大学大学生研究性学习和创新性实验计划资助项目“湘西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机制保护研究”(项目编号:JSU-CX-2009-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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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思维方式和行为活动的整合体,其本质是非物质性的活态文化,并依附于人而存在。非物质文化遗产衍生的物质产物和作品只是文化表现形式的载体,应区别于文化本身对待。保护立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做了概括性的描述,尚不能全面认定和科学保护,立法本身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遗产性必须以群体特征差异为前提,在认知文化本质和具体形式的同时,考究遗产相对性是确定文化遗产地位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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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非物质文化遗产 文化表现形式 表现形式载体 遗产相对性 作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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