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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定义的完善
引用本文:宁洋,邓沁婷.论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定义的完善[J].赤峰学院学报(汉文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8):60-62.
作者姓名:宁洋  邓沁婷
作者单位:吉首大学法学院;
基金项目:吉首大学大学生研究性学习和创新性实验计划资助项目“湘西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机制保护研究”(项目编号:JSU-CX-2009-01)
摘    要: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思维方式和行为活动的整合体,其本质是非物质性的活态文化,并依附于人而存在。非物质文化遗产衍生的物质产物和作品只是文化表现形式的载体,应区别于文化本身对待。保护立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做了概括性的描述,尚不能全面认定和科学保护,立法本身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遗产性必须以群体特征差异为前提,在认知文化本质和具体形式的同时,考究遗产相对性是确定文化遗产地位的关键。

关 键 词:非物质文化遗产  文化表现形式  表现形式载体  遗产相对性  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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