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程序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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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李玉华.论程序公开[J].社会科学论坛,2003(9):80-8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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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玉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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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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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程序公开的涵义“程序公开”中的“程序”是指拥有某项职权的主体在职权范围内进行某一活动时的步骤、方法、过程。“公开”,即:使人知晓。“拥有某项职权的主体”可以是国家机关(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例如学校)和其他组织(例如居委会、村委会)等。程序公开有两种含义:一种是静态的程序公开,指拥有某项职权的主体将事先制订的在职权范围内进行某一活动的一般步骤、方法、过程以正式的方式(如法律、法规、制度等)公之于众。程序公开当然包括结果公开,结果是步骤的最后一环,结果公开是程序公开的必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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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程序公开 职权 民主社会 知情权 “依法治国” 社会正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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