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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谈童养媳——对《童养媳考略》一文的补正
引用本文:方建新.也谈童养媳——对《童养媳考略》一文的补正[J].社会,1983(4).
作者姓名:方建新
摘    要:读了《社会》1983年第一期的《童养媳考略》一文,感到有以下几点需要加以补正。一、关于童养媳的含义,正如《考略》所说的,是“领养人家的小女孩做儿媳妇,等儿子长大后与之结婚。”无疑地,童养媳习俗是父母包办下的早(定)婚现象。但它又不同于一般旧俗于童幼之时、襁褓之中就轻许婚姻的早婚、童婚现象。它的最主要特点是具有领养关系,未成年的女孩子定婚后,就要到男家,由男家“抚养”长大再成婚。故《考略》所引述的山东省商河县(文中误为高河县)一些地方存在所谓“娃娃亲”、“小合亲”的问题:“有的孩子才十一二岁,甚至才六七岁,父母就给订了婚”(见《大众日报》1982.5.11),仅是旧社会遗留下来的父母包办的早(定)婚陋习,不能作为“领童养媳旧俗在某些地区特别是农村又有所回潮”的例证。二、童养媳习俗最早可溯源于古代的媵制。嫡女出嫁,以其侄娣从行。这从嫁的侄娣中,就有未成年的女子,养于男家,待成年后成为男子的小老婆。但这和后世的童养媳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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