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罗尔斯康德式建构主义之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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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董滨宇.略论罗尔斯康德式建构主义之失[J].福建论坛(人文社会科学版),201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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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董滨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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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北京大学哲学系,北京,1008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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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罗尔斯在他的《正义论》中明确指出他的正义原则是以康德哲学的基本理论与建构方法产生出来的,但随即遭到一些学者的批评,认为就其实质而言,恰恰相反,罗尔斯的"原初状态"理论及由此建立的正义两原则是功利主义的,这与康德的纯粹理性主义的道德观背道而驰。对此,批评者分别从罗尔斯所列举的三个主要的康德式理念展开攻击。之后,罗尔斯在其另外几篇文章中为自己理论中的康德主义观点做了进一步辩护。本文认为,他的部分辩护及其对正义理论的完善是成立的,但是,在最深层的角度,罗尔斯仍然未提供给我们关于"道德人"是以何种理念作为协商动机的清晰的确定。而且,如果接受他对于康德道德哲学重构的观点以彻底反驳批评者的指责,那么,就将因为所带有的过多的康德色彩而对其正义理论独特的基本原则形成冲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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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罗尔斯 康德 自律 定言命令 合理的 理性的 良序社会 道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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