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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结核病等疾病列入省本级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管理的通知
作者单位: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
摘    要:川劳社发2007]7 号省级各部门有关单位:为切实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待遇, 减轻医疗费用个人负担。根据《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费管理的通知》( 川劳社医2000]28 号) 的规定, 经研究, 决定将结核病、类风湿关节炎、硬皮病和冠心病心脏介入治疗术后抗血小板聚集治疗等四种疾病的门诊用药列入省本级第一类门诊特殊疾病管理。参保人员患上述门诊特殊疾病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门诊药品费用, 按照省本级第一类门诊特殊疾病的规定报销。本通知从 2008年2月1日起执行。

关 键 词:四川省  机关事业单位  基本医疗保险  心脏介入治疗  结核病  类风湿关节炎  社会保障  门诊用药  疾病管理  疾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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