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取水权交易的私法构造与公法干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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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张莉莉,王建文.论取水权交易的私法构造与公法干预[J].江海学刊,2014(3):196-2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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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莉莉 王建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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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河海大学商法研究所;河海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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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中国博士后基金项目“水资源市场化配置法律制度研究”(项目号:2012T50167)的阶段性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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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取水权交易是指主体之间对于取水权的让与和取得。从私法构造看,取水权交易属于私权的让与,且在目前尚无专门规则调整的情况下,可以参照买卖合同的相关规则。取水权交易的当事人包括持有取水许可证的权利人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取水权交易标的即可交易水权,其交易价格通过政府指导和市场调节相结合的方式予以确定。由于水资源的公共性,取水权交易机制还必须体现国家的适度干预,表现为第三方利益保障制度、公民参与和监督制度、程序制度等关键性制度的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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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取水权交易 私法构造 公法干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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