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案劳动争议仲裁委不应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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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宜仲.该案劳动争议仲裁委不应受理[J].中国劳动,2003(4):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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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宜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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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劳动争议仲裁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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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案情简介王某系某矿山企业的生产工人,2002年1月15日王某在矿井地面修补矿斗时,某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服务站(以下简称民爆站)放炮员郭某到王某所在的矿山从事爆破工作,郭某请王某去协助爆破。王某随其前往,在放炮过程中双眼被炸伤。王某治愈后,多次要求民爆站和自己所在的矿山解决其伤残待遇问题,民爆站和王某所在的矿山相互推诿。王某遂向劳动争议仲裁委递交《仲裁申诉书》,要求民爆站支付其因工受伤的相关待遇。劳动争议仲裁委接到王某的申诉书后,对于能否受理,产生了不同的意见。仲裁裁决一种意见认为可以受理。民爆站是经工商行政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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