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刑事司法中,行政犯的成立与否高度依赖于行政认定已成通例。面对司法实践中的认定乱象,司法机关应当依规范价值判断对结论性意见形成所起的作用大小,严格区分行政鉴定与行政认定。在认定涉案物品性质时,司法机关须摆脱对行政认定的过分依赖,认识到行政认定的本质是对涉案物品具有何种行政法意义的回答,能否将其直接用于说明物品的刑法意义尚需规范与价值判断。无论行政认定意见适用与否,司法机关均须在裁判文书中作出必要的实质性说明。同时,实践中大量行政认定作出的直接依据是行政规范性文件,且行政认定的正确性可能较易受到多种人为因素的影响,因此,在适用前,司法机关必须对其进行形式与实质的全面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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