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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第二步利改税看税收的调节性与调节范围
引用本文:陈国仲.从第二步利改税看税收的调节性与调节范围[J].贵州社会科学,1985(3).
作者姓名:陈国仲
摘    要:《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了“进一步贯彻执行对内搞活经济、对外实行开放的方针,加快以城市为重点的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步伐,以利于更好地开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局面”的宏伟历史任务。与此相适应,国务院颁布了《国营企业第二步利改税试行办法》。作为重要经济杠杆的税收,对我国国民经济的调节作用,必将得到更充分的发挥。本文拟对税收的调节性问题作些初步探讨。税收的财政职能是为国家积累资金,进行国民收入的再分配。税收这种财政职能的特征有三: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国家用法律赋予税收以权力性来取得财政收入,保证国家行政开支和建设的需要,这在任何时候都是极为重要的。“捐税体现着表现在经济上的国家存在”,“国家存在的经济体现就是捐税”。这指的是税收的财政职能。但另一方面,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把“征收高额累进税”作为“对所有权和资产阶级生产关系实行强制性的干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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