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平等的法治含义——以就业平等权为例 |
| |
引用本文: | 张晓明,朱霞.论平等的法治含义——以就业平等权为例[J].华南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10(1):41-45. |
| |
作者姓名: | 张晓明 朱霞 |
| |
作者单位: | 九江学院,法学院,江西,九江,332000 |
| |
基金项目: | 江西省教育科学教育科学规划课题 |
| |
摘 要: | 平等既是原则,又是权利,其法律含义包括适用法律平等和受法律的平等保护,能约束国家的立法权、行政权与司法权,也在一定程度上约束私人行为.就业平等权是一种具体平等权,理应包括就业形式平等和就业实质平等的内容,同样具有约束国家和个人的效力.
|
关 键 词: | 平等 平等权 就业平等权 法治 |
文章编号: | 1009-055X(2008)01-0041-05 |
修稿时间: | 2006年11月25 |
本文献已被 维普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