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生态损害"的立法定义模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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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竺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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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北京,10008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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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华东政法学院国际法律与比较法研究中心课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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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松花江水污染事故不仅以生态环境为媒介造成了环境侵权损害,而且也已经造成了生态环境本身的损害,这类损害独立于传统的环境侵权损害而存在。应该借鉴部分欧美国家(地区)和国际公约的法治经验,建立相应的法律责任制度,让相关责任人负担生态环境本身损害的填补责任,并借此震慑潜在的环境危害行为人。建立生态损害填补责任制度的首要课题是生态损害的立法定义模式,可以将已有的国际经验归纳为直接定义式、列举组分式、间接定义式和“引申”式四种,我国将来应采取直接定义与列举组分相结合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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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生态损害 立法 定义 模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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