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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与企业分配关系的新模式——利税分流
引用本文:胡晔.国家与企业分配关系的新模式——利税分流[J].新疆社会科学,1991(6).
作者姓名:胡晔
作者单位:新疆财经学院
摘    要:改革是一项前无古人的事业,我们在探索中前进,通过利改税对利润的否定,又通过承包制对利润的肯定,这样一个否定之否定的过程,使我们清醒地认识到税利分流才是使分配制度的非规范化逐渐走向规范化的有效措施。 (一)税利分流的理论依据税利分流从理论上推导具有其存在的客观性和合理性。首先,税与利本身具有不同的意义。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税和利是两种不同的分配方式,分别代表着不同的主体和经济利益。税收是政府存在并发挥职能的经济基础,是国家政权在经济上的体现,代表着国家和社会的利益,而利润是企业存在和发展的经济条件,是财产权力在经济上的体现,代表着企业的所有者和企业的利益。国家为了执行社会职能和满足社会需要必须征税,企业所有者及企业为了自己的生存和发展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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