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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先行调解协议的效力
引用本文:许少波.论先行调解协议的效力[J].江苏社会科学,2014(6).
作者姓名:许少波
作者单位:华侨大学法学院;
基金项目:2012年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矛盾化解、权利保护与民事诉讼中调判关系模式研究”(12BFX066)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2012年新民事诉讼法第122条规定了先行调解,这既是我国诉前调解司法政策演变的必然结果,也是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先行调解与诉前调解是同一种制度的两个不同的称谓,是可以互换使用的同等级的概念。先行调解可以分为两种情形:一是由法官主持或由法官与法官以外的人共同主持的先行调解,其调解协议应当具有法院调解的效力;二是由法官以外的人主持的先行调解,其调解协议应当具有合同或契约的效力。并且调解协议达成后,调解的主持者应当与法官一道依职权进行司法确认,但当事人不同意的除外。

关 键 词:民事诉讼  先行调解  诉前调解  调解协议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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