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赔偿何必计较无“固定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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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刘吉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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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广东省公安厅日前联合出台了《关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其中有一条是这样规定的:为充分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受害人的户口在农村,但发生交通事故时已在城镇居住1年以上且有固定收入的,在计算赔偿数额时按城镇居民的标准对待。此条规定,突破了最高院关于人身伤害赔偿司法解释确定的对伤亡者区分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的赔偿框框。无疑是一种进步。但是令人不解的是:为什么新规定非要在“城镇居住1年以上”后再加上一个“有固定收入”的限制。加上这个限制,意味着将会有很大一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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