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主体的积极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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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汪地彻, 陈根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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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河南科技大学文法学院,河南洛阳471003; [2]华东师范大学法政学院,上海20006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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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强化行政主体的积极义务是当代行政法治的基本格局。行政主体的积极义务是行政主体为了满足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没有严格法律规定的情况下积极主动履行的、严格遵守法定行政程序的以促进社会发展为目的的义务。其主要类型包括积极实现宪法基本原则的义务、促进社会福利的义务、改善社会环境的义务等七项。行政主体积极义务的提出对于更新我国的行政法治观念和行政立法格局、促进服务型政府建立都具有重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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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行政法 行政主体 积极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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