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熹与法律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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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夏绪仁,夏昌武.朱熹与法律教育[J].江西社会科学,2006(9):187-1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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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夏绪仁 夏昌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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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 上饶师范学院朱子学研究所、社会科学部,江西上饶,334001 2. 上饶师范学院社会科学部(经济学系),江西上饶,334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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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朱熹博大的思想体系蕴涵了极为丰富的法律思想。科举中法律知识的学习与其他学者的影响,使朱熹认识到“刑法皆是着实有用之事业”,法律是教育的一个重要方面。朱熹的法律教育内容具有鲜明的层次性,针对不同的人具有不同的内容,大致分四个层次:君主的正心修身、臣的法律运用、民的道德教化和子弟伦理教育。同时朱熹提出了通过政府以法晓谕、社会法律教育、学校法律教育、家庭法律教育、刑罚法律示范等法律教育的形式来实现教育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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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朱熹 法律教育 思想 |
文章编号: | 1004-518X(2006)09-0187-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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