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网络侵犯人格权案件的国际管辖权——以欧盟法院的新近判例为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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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石佳友.论网络侵犯人格权案件的国际管辖权——以欧盟法院的新近判例为例[J].社会科学家,201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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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石佳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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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国人民大学 法学院,北京,1008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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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民法典的精神”(08BFX022)的部分研究成果和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网络环境下个人信息安全危机与法律对策研究”,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科研专项人文社会科学类重大项目“政府依法治理网络空间的技术规范和法律规则研究”阶段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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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互联网由于其即时性、无边界性、读者群体的无限制性等特点,突破了传统的传播手段在时间和空间上的局限.这些特点使得传统适用于一般媒体侵犯人格权的规则,难以有效地适用于互联网侵犯人格权的情形.由此,欧洲联盟法院2011年的判决就网络侵犯人格权的国际管辖权问题,突破了传统的规则,允许根据利益中心地标准行使管辖权.联系我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为有效评估受害人的损害,尽可能给予受害人以充分保护,建议我国应借鉴前述欧盟法院的立场,除传统的“侵权行为地”之外,也采纳受害人利益中心地作为确立网络侵犯人格权的国际管辖权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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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网络侵权 侵权行为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最密切联系 私生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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