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当事人陈述在案情查明中的作用——以民事诉讼为范畴 |
| |
引用本文: | 宋小海.论当事人陈述在案情查明中的作用——以民事诉讼为范畴[J].浙江社会科学,2009(11). |
| |
作者姓名: | 宋小海 |
| |
作者单位: |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杭州,310008 |
| |
摘 要: | 根据大陆法系通说及通例,民事诉讼中当事人陈述除了具有阐明案情之事实主张的功能外,还具有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功能.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也明确将当事人陈述规定为证据种类.但是,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界部分学者对当事人陈述的证据属性提出了理论质疑,认为当事人陈述属于"待证事实"而非证据.本文认为当事人陈述不属于构成"证明逻辑起点"的证据,但其通过"激发经验法则的检验功能"和"激发潜在证据的证明功能"的作用机制,而能对案情查明起到重要的"帮助作用".司法实务应当更加重视当事人陈述在案情查明中的作用.
|
关 键 词: | 当事人陈述 案情查明 证据 作用 |
本文献已被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