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论间接代理——兼评我国《合同法》第402、403条
引用本文:陈忠禹.论间接代理——兼评我国《合同法》第402、403条[J].石河子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22(4):24-26.
作者姓名:陈忠禹
作者单位:中共福州市委党校,福建,福州,350014
摘    要:我国《合同法》吸收了英美法隐名代理和被代理人身份不公开的代理的"合理内核",规定了第402、403条即间接代理,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以往我国外贸代理法律制度的缺失。但是,自《合同法》颁布以来,学界和实务界对间接代理的评价莫衷一是。该文从间接代理制度本身和立法动机分析入手,进而指出间接代理制度虽然有其制度的合理性,但其缺陷也是显而易见的。

关 键 词:合同法  间接代理  两大法系  隐名代理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