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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制宪、修宪看我国对所有制问题认识的发展
引用本文:张雅丽.从制宪、修宪看我国对所有制问题认识的发展[J].学术月刊,2000(12).
作者姓名:张雅丽
作者单位:浙江大学政治学与行政管理系!副教授
摘    要:用宪法规定国家的经济制度是社会主义宪法与资本主义宪法的重要区别。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宪法自1954年诞生之后,1975年、1978年、1982年分别对宪法做过3次全面修订(重新制定)。其中,《七五宪法》是在国家政治生活很不正常的情况下制定的,反映了“文化大革命”很多错误的观点;《七八宪法》在粉碎“四人帮”之后不久制定,实施不到一年,其中一些错误或不当的规定就被同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的正确路线及其实践所扬弃;《八二宪法》则在继承和发展《五四宪法》的基础上,根据社会主义建设新时期的实际需要和正确路线指导重新制定,是四部宪法中较好的一部宪法。1988年、1993年、1999年又分别对《八二宪法》作了局部修订。历次制宪与修宪均比较系统地规定了经济制度的所有制结构。 经济制度的核心和基础是生产资料所有制。我国历次制宪、修宪对所有制结构的调鳖和规定,表明了我国不同发展阶段的经济模式以及对所有制问题的认识程度.从中可以看出我国经济制度的发展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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