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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反垄断法中公共实施与私人实施的协调路径
引用本文:丁国峰,王先林.我国反垄断法中公共实施与私人实施的协调路径[J].昆明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2011(6):27-33.
作者姓名:丁国峰  王先林
作者单位:[1]昆明理工大学法学院,云南昆明650500 [2]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上海200240
基金项目:2008年度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重点课题“反垄断法实施问题研究”(08SFB1007)阶段性成果
摘    要:反垄断法公共实施与私人实施之间合作与协调可最大限度发挥反垄断法实施的功效,实现自由公正的竞争秩序。但我国反垄断法公私实施之间缺乏协调性,既存有公共实施的固有弊端,也存有私人实施的不足。因此,应构建和完善反垄断法公共实施与私人实施之间协调的合理路径:公共实施应对私人实施进行适度限制和合理协助,私人实施也应对公共实施进行支持。

关 键 词:反垄断法  公共实施  私人实施  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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