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健全大型国有企业公司律师事务所激励机制的思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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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李宗海.关于健全大型国有企业公司律师事务所激励机制的思考[J].决策与信息,2013(11):47-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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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宗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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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江西赣西供电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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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当前我国存在社会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三种执业形式。公职律师属政府公职人员,公司律师属大型国有企业工作人员,公司律师事务所是我国公司律师执业机构。从2002年在全国开始试点公司律师制度以来,已近十年,从目前现状来看,各省、各中央直属企业系统公司律师事务所发展参差不齐,公司律师事务所的发展规模和起的作用没有达到当初试点时预期目标。从调研结果来看制约公司律师事务所因素主要还是来看自于办案经费和公司律师工作待遇的问题,要发展必须解决好这两个关键性的问题。必须建立合符实际的公司律师激励机制,这样才能留得住人才,才能开展业务。具体落实公司律师事务部激励机制应从其必要性、具体激励形式等几个方面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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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律师事务所 激励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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