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不动产物权公示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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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翁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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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南京财经大学法学院,江苏南京2100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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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登记是我国不动产物权公示的方式,但这并不意味着不动产物权公示方式只有登记这一种,《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第九条的但书规定为其他公示方式的存在留下了空间.在不动产物权中,公示与登记之间不能直接画等号,即不能认为不动产物权公示就意味着只有登记.在我国,无论是在立法上、判例上还是在学理上,不动产公示方式都不是唯一的,在登记外,还有其他的公示方式.承认不动产物权登记以外的其他公示方式,对于维护交易安全和当事人合法利益有重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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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不动产 物权法 公示方式 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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