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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强制实际履行
引用本文:马春元.论强制实际履行[J].理论界,2007(10):86-87.
作者姓名:马春元
作者单位:南阳理工学院,河南,南阳,473000
摘    要:通过司法强制实际履行合同,其结果与立法者所追求达成的宗旨相去甚远。金钱赔偿完全可以成为适宜的救济手段。受损方不会首选强制实际履行作为救济方法。为现实与效率计,强制实际履行应该坚持并予以保障,但必须弱化、淡化。

关 键 词:强制实际履行  金钱赔偿  保障措施
文章编号:1003-6547(2007)10-008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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