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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职官奏请取问制度
引用本文:周囿杉,柏桦.明代职官奏请取问制度[J].西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44(4):178-185.
作者姓名:周囿杉  柏桦
作者单位:南开大学 南开大学周恩来政府学院及法学院, 天津市 300071
摘    要:明代职官奏请取问制度,是将职官犯罪情况奏报皇帝,由皇帝决定是否问罪。除了《大明律》“职官有犯”与“军官有犯”所规定的奏请取问之外,在各种典章制度中也有相关的规定。皇帝对奏请问罪的职官采取取问、不取问及便宜处置,既有制度上的依据,也有人为的因素,更有政治的需要,存在许多变数。职官奏请取问制度的设计与实施,既反映出君主专制中央集权制度之君权至高无上的特点,也反映出官僚政治的特征,其中蕴涵的政治因素是值得关注的。

关 键 词:明代职官  奏请取问  劾奏  问拟  《大明律》
收稿时间:2018/3/10 0:00:00

On the System of Official Petition in the Ming Dynasty
ZHOU Youshan,BAI Hua.On the System of Official Petition in the Ming Dynasty[J].Journal of Southwest University(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 Edition),2018,44(4):178-185.
Authors:ZHOU Youshan  BAI Hua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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