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秦汉时期,在鼓励性生育政策之下,女性生育水平与制度的关系尤显重要。总体评估,秦汉处于低生育水平。虽制度干预初婚年龄等,使平均初育年龄(21岁)提前,再育年龄(26岁)偏早,一半以上育龄女性初育4年内完成1-2孩生育。但平均生育数量仅约2.2个,并且生育群体不平衡,平民阶层出身女性平均生育数量偏低,只有2个。由于家庭生活经济压力的主导因素,秦汉生育性别比呈现出分阶层、时段与区域性严重失衡的现象,进一步抑制了生育水平发展。秦汉国家制度干预不能有效提升生育水平的原因主要有两点:一是国家制度与家庭经济生活之矛盾;二是国家制度对家庭生育的直接干预忽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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