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2014年11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修改《行政诉讼法》的决定,对"执行难"等问题积极地做了回应。但该法在解决"执行难"问题上所作的改进,相较于理论界近十年的探索来说,明显有些保守和踟蹰。受困于现行的政治体制、合法性依据的匮乏和相应配套制度未及时跟进等因素,新《行政诉讼法》在解决"三难问题"上略显踟蹰,制度设置上也乏善可陈。欲真正实现行政审判独立,真正解决"执行难",行政法院的设立势在必行。基于我国的基本国情,分步骤、有计划地建立起从属于最高人民法院的专门行政审判组织是可行之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