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基层检察委员会断案程序的完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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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黄烨.论基层检察委员会断案程序的完善[J].学术交流,201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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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黄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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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信阳师范学院政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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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在检察机关内部设立检察委员会(以下简称检委会),是中国检察制度的一大特色。从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基层检委会的主要作用就是断案,但其断案程序却存在着不足:因办事机构虚设导致检委会审议的案件前置,审查程序不科学;案件的讨论不能充分体现集体智慧,案件的议决程序行政化色彩较浓,致使民主集中制原则不能充分贯彻实行;剥夺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决策的公信力受到质疑。因此,必须以司法规律的内在要求为路径,从规范案件的提请程序、完善办事机构的设置、实行主持人轮换制度、推行阳光检务等方面来完善基层检委会的运行程序,提高其断案质量,这已成为深化司法改革的迫切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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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基层检委会 断案程序 检委会成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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