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和谐社会司法公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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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彭金冶.论和谐社会司法公正[J].学术交流,201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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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彭金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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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哈尔滨学院经管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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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黑龙江省教育厅人文社科项目“构建和谐社会的司法公正研究”(11554129)的阶段性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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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和谐社会是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社会的本质属性,其理念具有丰富内涵,深刻影响着国家治理方式,也影响着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法治是和谐社会的应有之义,是和谐社会构建的前提。没有法治的社会不可能是和谐的社会。而法治社会的实现又离不开司法权力的公正行使。司法的公正恰是司法的灵魂。所以,和谐社会对司法公正的要求是内生的,司法公正是和谐社会构建的应有之义。和谐社会是利益多元的社会,其社会主体的利益诉求亦是多元的。司法公正则能消解不同社会主体利益诉求的纷争,达致多元利益诉求的共存,这无疑使得司法公正在和谐社会的构建中显得尤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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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和谐社会 价值契合 司法公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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