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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宪法与民法在人权保障中的作用
作者姓名:高桥和之  洪英  潘秀丽
作者单位:1. 日本东京大学,东京113-8654;日本明治大学,法科大学院,东京,101-8301
2. 日本九州大学,大学院法学研究院,日本,福冈,812-8581
3. 日本九州大学,大学院法学府,日本,福冈,812-8581
摘    要:宪法是规定国家为履行其职责而进行活动时所应遵守的"法律程序"的法律,宪法的规制对象主要是国家.因此,宪法所规定的人权是针对国家提出其尊重义务的权利.保障私人间的"自然权"被尊重的职责即保障私人间关系以"个人尊严"为基础而被规范的职责是国家的职责.为了实现该职责,国家依据宪法所规定的"法律程序"制定、执行必要的法律,并对纷争予以裁定.民法是私法中的核心法.民法所规范的.是原理上处于平等立场的私人间的关系,其与以公权力的行使为核心、表现为不平等关系的宪法关系相比较,在个人尊严的表现方式上是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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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号:1002-462X(2008)02-0107-05
修稿时间:2007-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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