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宪法与民法在人权保障中的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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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高桥和之 洪英 潘秀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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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 日本东京大学,东京113-8654;日本明治大学,法科大学院,东京,101-8301 2. 日本九州大学,大学院法学研究院,日本,福冈,812-8581 3. 日本九州大学,大学院法学府,日本,福冈,812-85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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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宪法是规定国家为履行其职责而进行活动时所应遵守的"法律程序"的法律,宪法的规制对象主要是国家.因此,宪法所规定的人权是针对国家提出其尊重义务的权利.保障私人间的"自然权"被尊重的职责即保障私人间关系以"个人尊严"为基础而被规范的职责是国家的职责.为了实现该职责,国家依据宪法所规定的"法律程序"制定、执行必要的法律,并对纷争予以裁定.民法是私法中的核心法.民法所规范的.是原理上处于平等立场的私人间的关系,其与以公权力的行使为核心、表现为不平等关系的宪法关系相比较,在个人尊严的表现方式上是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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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日本 人权 基本权利 宪法 民法 宪法关系 民法 人权保障 表现方式 比较 不平等关系 核心法 公权力 原理 私法 裁定 规范 个人尊严 人间关系 自然权 权利 义务 规制对象 法律程序 活动 |
文章编号: | 1002-462X(2008)02-0107-05 |
修稿时间: | 2007-12-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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