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证明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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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张小涛.试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证明责任[J].西北民族大学学报,2007(4):104-1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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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小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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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张小涛(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法律系,河南,郑州,4500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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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刑法中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规定,学者和司法机关一般认为是举证责任倒置的典型代表.但如果从证据学的角度进行认真的分析,就会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中并不具有完全的举证责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只需要提供巨额财产来源的线索或者一定证据即可,而不必要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相反控方提供证据的责任却是绝对的、完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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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证明责任 控方 被告人 |
文章编号: | 1001-5140(2007)04-0104-05 |
修稿时间: | 2007年4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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