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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证明责任
引用本文:张小涛.试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证明责任[J].西北民族大学学报,2007(4):104-108.
作者姓名:张小涛
作者单位:张小涛(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法律系,河南,郑州,450002)
摘    要:我国刑法中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规定,学者和司法机关一般认为是举证责任倒置的典型代表.但如果从证据学的角度进行认真的分析,就会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中并不具有完全的举证责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只需要提供巨额财产来源的线索或者一定证据即可,而不必要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相反控方提供证据的责任却是绝对的、完全的.

关 键 词: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证明责任  控方  被告人
文章编号:1001-5140(2007)04-0104-05
修稿时间:2007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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