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生命伦理物的价值取向和法律调整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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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霍原,崔冬,张衍武.论生命伦理物的价值取向和法律调整规则[J].学术交流,2012(3):39-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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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霍原 崔冬 张衍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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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哈尔滨医科大学人文学院;东北林业大学文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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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黑龙江省教育厅2010年度人文社会科学面上项目“伦理物格制度研究”(115521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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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自然人由伦理价值无差别性所决定的人格平等,与物由自然属性和使用价值差别性所造成的物之不平等,将人与物的法律地位明确区分。但是,当物之财产属性与人之人格利益交叉存在于同一个法律客体上时,传统民法理论所坚持的"主客二分法"在解决此问题时则不可避免地受制于绝对化的困境。"生命伦理物"这一概念的出现,实现了上述两种利益的完美对接,彰显了法律对于上述两种利益的尊重。生命伦理物的确立是物之财产利益与人之精神利益双重价值的统一,体现着对民法基本价值和民法发展趋势的尊重。在法律的维度下,确定生命伦理物的法律调整规则,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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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生命伦理物 价值取向 调整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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