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侵权法上注意义务的构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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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王俊,冯雪芹.对我国侵权法上注意义务的构建[J].学术交流,2005(12):65-6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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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俊 冯雪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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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泰山学院,政法系,山东,泰安,2710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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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侵权法上的注意义务类型应有三种:一是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义务;二是以保护他人为目的的法律所设定的义务;三是安全保障义务。在这三种义务类型中,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义务是抽象的、普遍的,是一种“宣言性”的义务。以保护他人为目的的法律所设定的义务则是最具操作性的,是侵权法保护他人合法权益最鲜活的体现。而安全保障义务则是最具生命力和活力的,它适用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这种义务类型设计既能适应侵权法扩大化的趋势,又能体现侵权法对人无限关怀的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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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侵权法 注意义务 安全保障义务 构建 |
文章编号: | 1000-8284(2005)12-0065-03 |
修稿时间: | 2005年11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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