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法》第133条之1醉酒驾驶的罪过形式 |
| |
引用本文: | 丛日禹.论《刑法》第133条之1醉酒驾驶的罪过形式[J].理论界,2013(11):74-76. |
| |
作者姓名: | 丛日禹 |
| |
作者单位: |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2 |
| |
摘 要: | 《刑法》第133条之1醉酒型危险驾驶罪是过失的抽象危险犯,适用该条的醉酒驾驶行为仅仅是这样一种情况,即当行为人过错醉酒之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行为人应当预见会发生交通事故,但是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虽然预见到可能会发生交通事故,而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状态.
|
关 键 词: | 醉酒驾驶 抽象危险犯 犯罪过失 实害结果 |
本文献已被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