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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法》第133条之1醉酒驾驶的罪过形式
引用本文:丛日禹.论《刑法》第133条之1醉酒驾驶的罪过形式[J].理论界,2013(11):74-76.
作者姓名:丛日禹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2
摘    要:《刑法》第133条之1醉酒型危险驾驶罪是过失的抽象危险犯,适用该条的醉酒驾驶行为仅仅是这样一种情况,即当行为人过错醉酒之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行为人应当预见会发生交通事故,但是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虽然预见到可能会发生交通事故,而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状态.

关 键 词:醉酒驾驶  抽象危险犯  犯罪过失  实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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