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制现代化的因果主体分析法制现代化实现的主体性因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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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王璐.从法制现代化的因果主体分析法制现代化实现的主体性因素[J].内蒙古社会科学,2005,26(1):31-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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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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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上海师范大学,法政学院,上海,2002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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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法制主体的现代化是中国实现法制现代化的基本因素之一。而谁是法制现代化的主体性因素,这就要从实行法制现代化的原因主体和实现法制现代化的结果主体来区分。从法制现代化的主体因素来考虑,无论是法制现代化的原因还是结果主体,中国要实现法制现代化,就应该首先从这两个主体中提取最为共同的东西并以此为基础推动法制现代化,这种共同的东西就是民族自身的法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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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法制现代化 法制主体 法文化 |
文章编号: | 1003-5281(2005)01-0031-04 |
修稿时间: | 2004年11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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