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被害人能否成为伪证罪的主体
引用本文:陆漫,李勋文.被害人能否成为伪证罪的主体[J].决策与信息,2009(8):51-52.
作者姓名:陆漫  李勋文
作者单位: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摘    要:我国《刑法》第305条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从该刑法条文可以看出,我国把伪证罪主体限定为特殊主体,即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被豁人作伪证不宜以伪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关 键 词:被害人  当事人  伪证罪  诬告陷害罪
本文献已被 维普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