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能否成为伪证罪的主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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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陆漫,李勋文.被害人能否成为伪证罪的主体[J].决策与信息,2009(8):51-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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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陆漫 李勋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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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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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刑法》第305条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从该刑法条文可以看出,我国把伪证罪主体限定为特殊主体,即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被豁人作伪证不宜以伪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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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被害人 当事人 伪证罪 诬告陷害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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