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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律》中的经济制裁——兼谈秦的赎刑
引用本文:张铭新.《秦律》中的经济制裁——兼谈秦的赎刑[J].武汉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1982(4).
作者姓名:张铭新
摘    要:在中国古代刑事立法史上,把经济制裁作为一种对犯罪行为的惩戒手段,不自秦始,可以追溯到奴隶制社会。《周礼·秋官·职金》中所说的“金罚、货罚”,就是属于剥夺被告人财产性质的制裁方式。《尚书·吕刑》中所谓“墨辟疑赦,其罚百锾……”的“罚锾”,尽管论罚的对象专指当刑“疑赦”者,但它显然是判令被告人缴纳一定数量的财物,以示惩儆。一九七五年二月陕西歧山县董家村出土的“(亻朕)匜”,给我们提供了一个奴隶制社会施用罚金的实例。据这件属于西周时代的铜器铭文所记,被告人“牧牛”因违约诬告,被判处“鞭五百”并“罚三百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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