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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台湾残余土地一并征收制度——兼及对大陆立法之启示
引用本文:徐振增.论台湾残余土地一并征收制度——兼及对大陆立法之启示[J].河北学刊,2014(5).
作者姓名:徐振增
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基金项目:2013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农村土地法律制度中集体与成员权利配置研究》(13CFX077),同时是作者赴高雄大学法学院访问交流成果之一
摘    要:中国台湾地区残余土地一并征收制度之价值在于,被征收人土地仅部分被征收致残余部分不能有效利用时,赋予被征收人向主管机关申请一并征收残余土地之请求权,以保障其财产权益,并实现地尽其利。申请符合法定要件的,主管机关有突破比例原则一并征收残余土地的法定义务。该制度对大陆解决征收中的"边角地"问题提供了可行性方案,启示在征收立法中应以请求权保障和规范被征收人主体地位,以同时避免公权与私权之滥用,并将合理分配土地价值损益问题纳入统一的立法考量中。

关 键 词:残余土地  一并征收  台湾  大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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