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合同无效之返还财产制度——以第三人代为清偿后合同无效为研究视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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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熊贤忠.试论合同无效之返还财产制度——以第三人代为清偿后合同无效为研究视角[J].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65(2):88-9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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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熊贤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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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北京,10008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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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合同无效的责任应是返还财产、赔偿损害等,在第三人以债务人名义代为清偿且债权人无异议的、因合同无效而获取合同履行利益的当事人应当将所得利益退还给合同相对人;在第三人以自己的名义代为清偿债务人的债务且不以代位行使债权人权利的、因合同无效而获取合同履行利益的当事人应当将所得利益退还给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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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第三人代为清偿 第三人代位清偿 第三人代为履行 履行 给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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