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恢复和完善录音制品的“准法定许可”制度——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46条的法律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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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鲁寅.论恢复和完善录音制品的“准法定许可”制度——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46条的法律解读[J].常州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3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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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鲁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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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上海,2002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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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的公布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特别是草案第46条遭到了众多音乐人的批评。文章在肯定草案第46条进步性的前提之下,呼吁恢复录音制品的"准法定许可制度"。因为在当今社会中唱片公司日益成为一个相对弱势的群体,垄断市场的现象更是不可能出现。同时,主张应当从利用"准法定许可"的方式和效力两方面对草案第46条的条文内容作进一步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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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著作权法 录音制品 准法定许可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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