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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经济审判的“着重调解”原则的异议
引用本文:梁洪源.对经济审判的“着重调解”原则的异议[J].广西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89(2).
作者姓名:梁洪源
摘    要:审查经济合同纠纷案件,从审判实践和传统观念看,多数人认为,应当贯彻执行“着重调解”原则,但笔者认为,着重调解有其片面性,应当实事求是,具体情况具体对待,既重视调解,亦注重判决,能调则调,该判则判,不能久调不决或者以拖促调,以判逼调。以下试就这个问题谈谈粗浅的看法。 一、“着重调解”的提出和延续的原因 笔者认为,“着重调解”只不过是我国过去实行的“调解为主”的变通用语。尽管有人说,把“调解为主”改为“着重调解”,可以消除审判人员的错觉。但从词义中看出,“为主”和“着重”并无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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