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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做好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宣传工作的通知
摘    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宣传部、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及办公室,中央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各主要新闻单位: 按照<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415号)和国家普查制度的规定,国务院决定2008年开展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为了扎实有效地做好普查的宣传动员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07)35号)精神,现将做好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宣传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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