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问责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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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周仲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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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湖南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湖南,长沙,4100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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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针对我国行政责任制度不完备,普遍存在重权力轻责任的弊端,特别是一些地方和部门的行政权力实际上处于无责任、无风险运行的状态,一些地方政府先后出台、实施行政问责制。行政问责制突出了行政管理中行政权力与行政责任一致的原则,是政府实现其行政责任的一种自律或自我控制,其实质在于防止和阻止行政官员“滥用或误用公共权力”的失职行为,也将着力强化“无功便是过”的新为官之道。实施行政问责制是我国干部制度改革和行政体制建设的一项重大举措,必将大大拉近市民与政府之间的距离,大大提升政府形象,加快推进塑造出一个高效政府、诚信政府和责任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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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行政管理 行政问责制破 |
文章编号: | 1002-3240(2004)03-0128-03 |
修稿时间: | 2004-03-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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