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为了建立起社会主义民主条件下科学的干部选拔制度,马克思早在总结巴黎公社经验时就提出了一个著名的理论,就是把国家机关的一切职位交给由普选选出的人来担任,而且规定选举者进行监督,随时可以撤换他们,以防范他们从“社会公仆”蜕变为“社会主人”。对于马克思主义这一基本原理,列宁认为“完全可以称为马克思主义在国家问题上的最高成就。”①当然,应用巴黎公社的经验也同矛盾的普遍性应用于特殊领域一样,由于国情和历史条件的不同,对于巴黎公社选拔干部的一些具体做法,我们不能照搬照套。但是,我们在政治体制改革中要建立的新的干部选拔制度,必须贯彻公社选举制的这个有普遍意义的无产阶级民主实质,这是勿庸置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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