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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税制改革的思考——生产型增值税向消费型增值税转换
引用本文:吴彩霞.我国税制改革的思考——生产型增值税向消费型增值税转换[J].陕西青年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7(4).
作者姓名:吴彩霞
摘    要:增值税于50年代在法国最先采用,随后在西欧和北欧以及一些发展中国家里得到广泛推行,现在已成为一个国际性税种.增值税的现实增值额是由各国的增值税法律制度规定的,称作法定增值额.由于各国经济发展状况和财政经济政策的不同,各国法定增值额所包括的具体内容也不同,区别主要在于对购进固定资产价款的处理有所不同,据此将增值税分为三种类型:(1)生产型增值税.指对购进固定资产价款,不准许做任何扣除,其折旧作为增值税的一部分据以课税,其税基,即计算应纳税额的税基,相当于国民生产总值,故称为生产型增值税.(2)收入型增值税.指对购进固定资产价款,只准许抵扣当期应计入产品成本的折旧部分,其税基相当于国民收入,故称为收入型增值税.(3)消费型增值税.指对当期购进用于生产应税产品的固定资产价款,允许从当期增值税额中一次全部扣除,这等于只对消费品价值课税,故称为消费型增值税.这三种类型的增值税按税基大小排序依次为;生产型最大,收入型次之,消费型最小.它们对财政收入和投资的影响,显然是不同的.目前,西方发达国家大都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发展中国家则多采用生产型或收入型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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