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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与合营企业的纠纷
作者姓名:曹海俊
作者单位:南通大学法政与管理学院;
摘    要:公司治理结构采用法定主义,由公司法强制性规范调整,股东会、监事会、董事会和经理应当各享权力、各负其责,不得篡夺或不当干预其他机构的权力。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营企业”)的治理结构同样适用于强制性规范,但在机构设置上有所区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修订)》(以下简称《公司法》)、国家工商总局、

关 键 词:总经理负责制  合营企业  董事会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公司治理结构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强制性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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