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联产计酬责任制的理论意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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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河南省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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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列宁在《论合作制》中,曾认为找到了文明合作制这种“使农民感到简便易行和容易接受的”社会主义经济形式(在流通领域把农民组织起来),是解决了“过去许许多多社会主义者解决不了的难题” (《列宁选集》第4卷第682页)。近几年来,我国农民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的精神指引下,在总结二十多年来合作化经验的基础上,找到了联产计酬责任制的多种形式,比之当年的合作制更进了一步,可以说解决了列宁以后的马克思主义者所没有解决的难题,开始摸索出完善农业方面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具体途径。人们把它视为继我国合作化以后农村生产关系的又一次重大改革,是十分恰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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