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程序法定主义到程序人文主义——法国民事诉讼法典的发展述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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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周建华.从程序法定主义到程序人文主义——法国民事诉讼法典的发展述评[J].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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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周建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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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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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如果说1806年法国民事诉讼法典是一部实践技术法典,1975年法国民事诉讼法典则是一部诉讼艺术法典.1806年法典的立法者受当时诉讼理论空白的局限,忽略了对诉讼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的制定,仅为抵御法官裁量恣意制定一系列枯燥和复杂的程序规则,造成法典的法定主义和形式主义特征.1975年法典制定时,诉讼法学已处于成熟阶段.立法者在法典开篇之处规定了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并且引入程序合作主义理念,改变了诉讼程序中传统的自由决斗性质,而将诉讼定义为法官和各方当事人共同合作寻求纠纷解决的领域.从20世纪末开始,法国民事诉讼法典的发展则更为强调追求纠纷的人性化解决,倡导当事人参与纠纷解决,鼓励他们基于合意寻求纠纷的协商解决,由此形成法典的新特征——程序人文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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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法国 民事诉讼 法定主义 合作主义 人文主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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